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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校外实习学生管理办法 | 为了加强校外实习生的管理,特制订本办法。 一、实习学生的派遣 1、学校要充分做好人才市场调查,随时掌握社会用工需求信息,为校外实习的学生提供广阔的就业渠道。 2、学校做好实习单位的性质、规模、工作环境及用工合法性等情况的调查,并与实习合作单位签定相关的实习协议,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。 3、进入实习期的学生,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场所,对于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,须经学校同意并服从学校统一管理。 4、学生实习前要与学校签定《学生校外实习责任书》,方可进行派遣。 二、实习学生的管理 1、学生外出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统一负责,以实习单位管理为主,实习学生须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,安全生产,努力工作。学校派出专门管理老师,对实习学生进行跟踪管理,每月至少一次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。 2、建立实习学生联络员制度,以具体实习场所为单位,指定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为联络员,联络员要定期向管理老师汇报学生的实习情况,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反映,不得延误。 3、实习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每月填写社会实习反馈表,交招生就业指导科存档,作为实习成绩依据。实习期结束,实习场所管理人员签定《学生实习情况鉴定表》,作为评定学生外出实习成绩的依据。凡外出实习成绩不合格者,延长实习期限,缓发毕业证书。 三、实习纪律 1、实习学生实习期间严格考勤,遇事必须向学校和实习单位同时请假,否则按旷课论处,连续七天不到岗按自动退学处理。 2、实习学生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辞掉实习单位,否则,严肃处理且以后不再进行实习安排和毕业安置。 3、实习学生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实习单位辞退或开除的,学校一经查实,给予严肃处理,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(严重的开除学籍),且以后不再负责安置。 4、实习单位裁员被退回的学生,学校调查属实后,可重新安排实习单位。 5、学生实习期间,学生如与实习单位发生矛盾,必须首先向负责实习管理的老师联系,由学校出面解决。 四、其他事项 1、实习学生因个人擅离实习单位或严重违纪等原因被退回的,其学校和实习单位所负担的交通费、体检费或其他直接费用,应由学生自负,交回学校和实习单位。 2、实习学生连续在两个实习单位被末位淘汰或试用期不录用,应视为实习不合格。 3、学校每年从完成校外实习任务的学生当中评选5%~10%的优秀实习生进行表彰奖励。被评为优秀实习生的,学校优先进行毕业安置。 4、学生实习期满,学校按照学生和实习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,同用人单位洽谈,并签定劳动合同。 5、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行。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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